南埠子村人物事件
村支书副业名单怎么写公职人员可以搞副业吗
南埠子村,位于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村庄。村中曾涌现出多位英雄人物,如革命烈士李铎,原名李唯一,193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中共沂南县委书记,因在1944年战斗中牺牲,被铭记在革命英名录中。还有李聚胜和李振铎,他们分别在抗美援朝和淮海战役中英勇牺牲,为国家和人民的解放做出了贡献。
在村领导层,南埠子村的村支书和村主任名单上,可以看到多位杰出人物的名字,如李海亮、李冠瑞、李振祥等,他们在不同时期为村庄的发展和村民的生活作出了努力。副县级以上干部李海涛担任济南警备区武装部部长,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李振昌、李光德等人在教育领域贡献突出。
1943年冬天,池玉贵同志带领的区中队在南埠子村的一次战斗中,以智勇双全的方式打击了敌人的嚣张气焰,展示了革命战士的英勇。近代,南埠子村还培养了多位大学生,如李建林、李佳杰等,为村庄的文化教育增添了活力。
南埠子村目前共有78户,230口人,耕地面积丰富,以种植小麦和玉米为主,同时发展了果园、苗木和菜园等副业,如养猪、养鸡和养鸭。2006年的经济总收入为172万元,人均纯收入达到5910元,显示出村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村子的名称源于明朝,因地理位置和历史背景而得名。
公务员不可以干兼职。
公职人员是广义概念,包括四个群体:
一是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人员(参公管理);
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专技、工勤三类岗位人员;
三是国有企业、基层群众性自治裤核组织等单位从事管理、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比如国企领导,村支书;
四是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由国家财政全额拨付工资收入的聘用人员。
四类人员执行不同的管理法规,在兼职、参与企业经营等活动有不同的基唤要求。
第一,公务员不允许在企业兼职、入股、参与经营获利。公务员不允许在企业兼职、入股、参与经营获利。公务员不允许在企业兼职、入股、参与经营获利。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十六种违纪行为,其中第十四条就是“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如确因工作需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否则,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可以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允许在企业入股,但部分人员可以兼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工勤人员在内,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原则上也不允许“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但2017年3月,为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允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批准同意下,在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兼职。兼职期间允许享受停薪留职、留岗,保留原有编制,职级工资正常晋升等待遇。但只能领取一份薪酬,其薪酬获得和成果分配,都要在兼职协议中经单位、个人、企业三方协商同意,并严格遵守,不当取酬,否则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其他不在编制内的公职人员,如国企领导、村支书、大学生村官、机关事业单位公益岗位人员等享受财政定额定人员,允许利用业余时间兼职、参与企业经营、入股办企,并获得报酬,但兼职单位、入股企业原则上不能与本职岗位相关或在职权管辖范围内。
公职人员再做下面这些事将被开除公职:
《新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可以进行生产经营工作,对于生产经营工作的项目也有了举例。规定一出让很多公务人员陷入尴尬,到底发生了什么情况,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公务人员不可以兼职
《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的规定。公务员是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理当全心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一般不应在机关外兼任其他职务。
2.公务人员不可以开店
公务员不可以开店,国家公务员法里明确规定,公务员不能经商,也不能从事其他的兼职工作,若是要从事本部门以外的企业内工作时,则需要有相关的部门给予批准,而且公务员在这些单位里,不能有任何报酬,否则要进行处罚等。
3.公务人员不可以办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了国家公职人员不得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4.公务人员不可以入股开公司
公务员是不可以开公司、从事三产、参股做生意的,对此《公务员法》有明确规定。对于公务员,原则上是要求一人搏纯凯一职。一人一职,保证公务员能集中精力干好本职工作。一人多职就会出现多重职务关系和多重身份,容易造成管理上的矛盾和紊乱。
如果公务员违反了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得以处罚。轻的情况会被警告并退还不当的收入,一旦情节严重,会被直接开除公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洪林村的村官
叶昌保自1970年担任洪湖市洪林村党组织书记以来,始终坚定地带领全村干群走“壮大集体经济,共同上升、共同富裕”的发展之路,使洪林村现已发展成拥有农工商企业19家 ,资产总额3.2亿元,其中自有资产积累户均81.2万元、人均21.5万元的文明村、富裕村。村民享有学前及九年义务教育免费、医疗免费、水电半价、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子女升学奖励等十多项福利。2005年,全村实现利税2200多万元,其中,上缴国家税金500多万元,村民人均分配不含福利控制在7200元。
刚从北京赶回洪林村的叶昌保做的第一件事不是填饱饥肠辘辘的肚子,而是赶到办公室收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几十年的习惯,改不掉了。”叶昌保充满歉意地对记者一笑。其实,了解他的人说,老叶不仅是新闻联播必看,每天报纸上的重要新闻和中央、省、市出台的重大政策方针,他几乎也是一字不漏。他视力很差,就请同事一字一句地念给他听。这些年,叶昌保担任了多项社会职务,每次出外开会或出差,他总是想方设法地请别人多介绍一些新事物、新情况,有机会还要去考察一番。在洪林村数十年的发展历程中,叶昌保得到的最多评价就是“思想新,有超前意识”。这大概和他的这些“习惯”有密切的关系。
“肩挑小贩穷叮当,有女不嫁洪林郎”。出生于洪林村一个贫困农民家庭的叶昌保,从小就对贫困滋味有着深切的感受。1970年,从当上村支书的第一天起,他就发誓:无论如何,都要把群众带出贫困的泥潭。 粮食产量太低,村民们终年面朝黄土背朝天,却难以填饱肚子。怎么办?叶昌保一横心,冒着风险把县种子站两个戴着“臭老九”帽子的农业专家当“活菩萨”请进了村里。在专家的指导下大搞“三圃生产”、科学种田,洪林人迅速摘掉了扣在头上20多年的“三靠”帽子。上世纪80年代初,全国各地掀起分田到户热潮。叶昌保没有照搬外地经验,而是从洪林村情出发,实行了“统为主、分为辅,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模式,引领村民干起了工副业:一队养一棚鸭、一队织一张网搞捕捞,以大队为单位办草帽厂、皮蛋厂、油厂等小型作坊……洪林人的日子开始越过越有滋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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