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成员收入元占比
正社员副业收入怎么算家庭副业的家庭副业的制度分析
20%30%。自留地和家庭副业收入在社员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以20%30%为宜,社员自留地面积和家庭副业收入比例一般应该留到以后去调整。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
与农业集体劳动的低效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社员家庭副业以5%多一点的耕地和一部分闲暇时间、家庭辅助劳动,却完成了将近1/4的农业产值,个中原因是很值得探讨的。本文无力对其展开全面的讨论,仅从制度的角度提出两个研讨的思路:
其一,家庭副业是公社时期社员家庭拥有的所有权最完整、自主权最大的一项经营分配制度。 以自留地为主要内容的家庭副业,在其存在的2O多年中,中间虽受到过多次冲击,但作为公社的附属制度却是被完整地保存下来了。家庭副业的这一特征,从产权制度的角度讲,就是社员被赋予了家庭副业的长期经营权;就自留地而言,是社员有了对自留地的长期使用权。 与之相对应,家庭副业的全部收入都归经营者所有,也就是说,社员获得了较完整的收益权。另外,社员在自留地种植的品种、其他副业经营的内容等方面,比起集体经济来,也有更大的自主权和自由度,因而社员对自留地和其他个人经营的生产资料又有了部分处分权。 综合上述,家庭副业,较之所有权严重残缺的集体经济,给了社员更大的自主权和自由度,使其有着更强烈的经营愿望和内在动力,其经营的高效自在情理之中。 其二,家庭副业以社员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符合农民的经营习惯,能够调动社员生产积极性。公社集体经营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打破家庭界限,实行以生产小队(或承包小组)为基本单位的集体生产。在这种体制下,家庭仅是一个消费单位.其消费资料的获得来自于家庭成员参加集体劳动的报酬。这种社员家庭消费与生产的分离,既不符合农民的生活生产习惯,也大大增加了集体经营的交易成本,其低产低效亦是自然。家庭副业将生产与消费的基本单位统一于家庭,消费需求的满足与生产经营的绩效完全对应。就是说,社员需求的满足程度取决于其生产效率的高低。所以,把消费、生产和经营决策权统一于社员家庭是家庭副业的最本质的制度特征。它是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前提下,适合我国农民生活生产习惯,更能调动社员生产积极性,使农业资源配置达到了最优化,其高产高效理所当然。 从产权制度的角度讲,家庭副业已包含了后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最主要的制度因素。除产品的处置、生产资料的使用期限等方面有所不同外,公社时期的家庭副业已具备了后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最主要的制度特征。所以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中国80年代初的辉煌,绝非偶然。 在新中国前30年的农业集体化的制度变迁中,像家庭副业和各式各样的生产责任制等都为后来的联产责任制准备了条件,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准备、改革思路和丰富的经验。可以说,家庭联产责任制,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家庭副业的扩大化与完善。 除家庭副业的制度特征可为我们提供研究角度外,它的社会功能也颇值得探讨。家庭副业在人民公社高度集中的体制下,起到某种类似于社会“缓冲器”的作用。以“一大二公”和政社合一为主要特征的公社制度,通过各种行政的、经济的甚至思想文化等方面全方位的控制与干预,把分散的村落和农户牢牢地控驭在公社制度的框架之内。生活在公社制度下的社员,政治上无升迁的机会,经济和生活上无显著改善的可能,同时严格的户籍制度和与之配套的口粮分配等防范措施,使社员几乎无转作他业或迁居别处的可能;社员的唯一任务和生活的主要内容就是在集体大田里终年劳作,每年所得在完成国家的交售任务之后,以几乎绝对平均的方式按人口分配,以维持最基本的生存。所以,对地位的提高和境遇的改善近乎绝望的社员,在集体劳动中的怠工与涣散甚至对集体经济的破坏就是见怪不怪的了。 60年代初,在农村经济即将崩溃的情形下,中央制定了有关家庭副业政策并作为一项制度推行,后来的实践证明,它不仅对缓解当时的经济困难,而且对后来整个公社时期的社会紧张状态,都起到相当大的缓解作用。 首先,农民通过耕种少量归自己长期使用的自留地,经营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副业,可以部分地缓解其生存危机,改善窘迫的生活。换言之,社员不再完全依赖集体来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即使是在某些地区集体经济崩溃的情况下,他们也还可凭借家庭副业求得一线生机。 其次,在人民公社高度集中与僵硬的体制下,社员对家庭副业的精心经营既是对钢性极强体制的一种“反抗”,也是向往美好生活的现实所在。在公社的分配制度下,由于近乎绝对平均主义的分配,即使社员再拼命、勤勉的劳作也殊少发家致富的机会。于是,社员在应付完集体劳动之后,便把自己全部的心血和精力投向了自留地、私养的家畜家禽。家庭副业的普遍高效,既是社员对不合理集体经济体制不满的间接表达;同时也把社员积蓄已久的愤慈化解、转移为对家庭副业无以复加的精心呵护。 综合考察,人民公社时期社员家庭副业绝不仅仅是改善了社员的生活,活跃了城乡市场;它常被人忽视的更为重要的作用,·是部分地缓解了公社钢性体制下紧张的政治社会关系;同时也为社员的不满、疑惑甚至绝望提供了一个宣泄的缝隙。尤为重要的是,集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于一体的家庭副业,其集体经济难望其项背的高效与高成长性,为后来80年代初农村大规模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丰富的经验,甚至是改革的思路和方向。
初级社和高级社按什么划分
初级社,亦称土地合作社,简称初级社。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社员土地作价入股,统一经营。耕畜与大中农机具归社统一使用,社员参与劳动。初级社总收入扣除费用、税金、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剩余部分分给社员,作为劳动报酬和生产资料报酬。劳动报酬高于土地报酬,按照按劳分配原则,以劳动工分形式发放。社员可以耕种自留地和经营家庭副业,家庭副业相关资料归社员所有。初级社实行民主管理,最高机关为社员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初级社相比农业生产互助组,具有较多社会主义因素,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是合作农业经济形式,中国农民走向社会主义的重要步骤。初级社进一步发展为高级社。
高级社简称高级社,实现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公有和按劳分配。私有土地无代价转为集体所有,私有耕畜、农机具按合理价格收买或成为集体财产。家庭副业相关资料仍属社员私有。高级社在有计划分工和协作下组织劳动。总收入扣除税金、费用、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剩余部分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在社员间分配。高级社实行民主管理,最高机关为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高级社是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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