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承包方案
副业合同怎么写兼职签什么合同
承包合同样本
承包合同样本 发布与:2005111
订立合同双方:

____县____公社(乡)______大队(村)______生产队,以下简称甲方;

____县____公社(乡)______大队(村)______生产队社员:______,以下简

称乙方.

为了调动社员发展农副业生产的积极性,增加集体和个人收入,提高经济效益,

为城乡市场和出口提供更多的农副产品,根据中央(83),(84)一号文件

的精神,经社员大会讨论同意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

遵守.

一, 承包副业的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__年,从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

止.

三, 甲方的权利义务

⒈ 甲方有权对乙方承包的特定副业项目生产经营实行监督检查.

⒉ 甲方必须合理分配给乙方国家下拨用于发展副业生产的化肥、农药、专项贷款

和其它物资,合理安排乙方接受业务技术部门的培训.

⒊ 甲方应该定期公布集体的财务帐目和副业生产提成费用的支出情况,接受乙方

的财务监督检查.

四, 乙方的权利义务

⒈ 乙方在承包期内,必须向甲方上交承包款______元(或上交____斤____,____

斤____),其中,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以前上交承包款____元(或上交____

斤____,____斤____);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以前上交承包款____元(或上

交____斤____,____斤____);······.

(或:按乙方的收入比例分成,甲方得____成,乙方得____成.)

⒉ 对以上交承包款为承包形式者,乙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自主调整生产经营项

目;对以特定副业项目为承包形式者,乙方在完成承包项目规定的任务之后,有权

自主调整经营项目.乙方在不违背国家政策、法律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决定生产和

经营活动.

⒊ 乙方有权获得国家下拨的用于发展副业生产的化肥、农药、专项贷款和其它物

资,有权接受发展副业的生产技术培训.

五, 双方的违约责任

⒈ 甲方如不按时、按量分配给乙方国家下拨用于发展副业生产的化肥、农药、专

项贷款指标和其它物资,应按其价值的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⒉ 乙方如不按时、按量向甲方上交承包款(或特定的农副产品),应按其价值的

______________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六, 不可抗力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生产、经营的农副业产

品损失,经调查证实后,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承担的义务.

七, 其它
us>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自行失效.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如

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合同执行期间如乙方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

承权.

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不得随意更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亦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

更而变更.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

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份,交大队

(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则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

··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县____公社(乡)____大队(村)____生产队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生产队社员____(盖章)

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订
这是个样本.给整理了一下/看下能用上不

兼职签劳动合同。
兼职指职工或学生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职务,也被称作为第二职业或者是副业。兼职:区别于全职,是指职工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职务。兼职者除了可以领取本职工作的工资外,还可以按标准领取所兼任工作职务的其他工资,指非主要工作外的工作,如果只做一种工作则叫专职。中国一般不实行兼职的政策 ,但在经济体制改革中 ,允许职工在完成68小时工作任务外,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允许教师、科技人员、律师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并取得相应的报酬。此外,中国还有些兼职是不宜领取报酬的。如行政人员兼教学,教师兼行政职务等。中国在改革开放前的30年间,是不允许人们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有报酬的第二职业的。那时从事兼职被看作不安心本职工作“不务正业”是“种资本主义的自留地”。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从事兼职才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有计划地发展农副业商品生产,安排好市场供应,协调产、供、销之间的关系,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明确经济责任,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依法成立的国营农场、 农村社队、 国家规定的农副产品收购单位、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之间签订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个体经营户和农村社员、重点户、专业户同法人之间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应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订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符合国家政策, 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第四条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在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时,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可组织签订包括农副产品收购和生产资料供应两方面内容的结合合同。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五条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依法订立后, 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双方必须恪守信用,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第六条 属于国家统购、派购范围的农副产品的购销,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统购、派购任务(牧区畜产品按国家确定的收购基数)签订合同。
  属于议购的农副产品和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后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的购销,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签订合同。第七条 为了保证农副产品统购、派购任务的完成,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对于统购、派购任务内的农副产品, 是边交售、边上市, 还是必须在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才能上市,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做出规定。第八条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产品的名称。使用的产品名称必须准确,使用地区性习惯名称时,当事人双方应取得一致意见。
二、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必须明确规定产品的数量、计量单位和计算方法,不得使用含混不清的计量概念。
  有些产品在签订购销合同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超欠幅度、合理损耗和正负尾差。
三、 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产品的品种、等级、质量,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按地区标准执行;无上述标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对某些干、鲜、活产品,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商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检验、检疫办法;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商品确定标准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
四、 产品的包装。包装物的标准,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的,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双方协商确定。包装物的供应由当事人双方商定。包装物可以多次使用的,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包装物回收(回空)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应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的附件。
五、 产品的价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签订。国家允许协商定价或议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执行国家订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如遇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执行浮动价、议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六、 交(提)货期限和地点。农副产品交(提)货期限应根据产品的生产周期、收获季节、交接能力明确规定。对一年收获两季以上的产品、季节性较强的产品、易腐烂变质的产品及鲜活产品 , 必须由供需双方按照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 。
不得签订没有具体交(提)货期限和地点的合同。
  有些农副产品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日期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可适当提前或推迟。
七、 交(提)货方式。一般有送货、取货、代运、义运等方式。采用何种方式,可由当事人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历史习惯协商确定。实行送货的,供方应根据合同规定按时送往接收点。实行提货的,供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通知需方提货。实行代运的,供方应按需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如需押运,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派人押运。实行义运的,对超过国家规定的义运里程的运输费用的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八、 交(提)货日期的计算。实行送货和代运的,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实行提货的,以供方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九、 货款的结算。应明确规定货款的结算办法和结算时间。结算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执行。
  合同中应注明双方的开户(结算)银行和帐户名称、帐号。
  结算货款时,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需方不得为其它单位代扣款项。
十、 产品的验收。对验收地点、验收办法应做出明确规定。在检验中如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
十一、 违约责任。
十二、 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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